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《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旨在促进微短剧创作繁荣,培育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大众艺术,并引导其朝着健康方向发展。该征求意见稿于6月24日开始向公众征集反馈意见,其制定依据为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行政法规。
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定义,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,且具备清晰的主题、连贯的故事情节和鲜明的人物设定的剧集。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,通过网站、应用程序、分发平台、广播电视频道及专区、互联网电视、IPTV、有线电视等多种播出渠道,面向电视、手机、平板、电脑、公共显示屏、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设备等终端播放的微短剧。
征求意见稿提出,将根据投资规模和题材的不同,将微短剧划分为一类、二类和三类,并对不同类别实行相应的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管理。这些分类标准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,并会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。
此外,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了微短剧不得包含的11类内容,包括危害国家安全、歪曲历史、贬损传统文化、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等。同时,对于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创作或制作的微短剧,要求在每集显眼处添加相应的提示标识。
公众可于2026年7月23日前提交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反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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